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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吉林市医疗生物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3]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24 | 生效日期:2003-06-24 |
吉林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确定吉林市医疗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吉市价经字[2003]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和吉林市医疗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对吉林市医疗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收费范围 凡在市区的医疗单位、机构(含市、区街企事业单位和驻军所属的医疗院、所、站)、生物制品等产生毒、副、菌、害固体废弃物垃圾的单位,均按照本规定缴纳医疗垃圾处理费。
二、医疗生物垃圾废弃物种类:
1、手术、包扎残余物;
2、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器、输血管(袋)等;
3、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4、体检化验检查残余物;
5、传染性废弃物;
6、医疗单位废水处理的残余物;
7、废弃药物、药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有害的废弃物或沾染毒、病、菌、害的废弃包装容器、敷辅料等废弃物。
三、收费标准 吉林市区产生的医疗垃圾,统一由市环卫处清运处理,并按量计费收取费用。医疗单位、机构按实际住院人数每四个床位每日产生1公斤固体废弃物计量,门诊按每20人次每日产生1公斤固体废弃物计量收费。其他单位按重量计算收费。医疗生物垃圾收费标准为每公斤0.60元。
四、以上收费不包括医疗单位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收费仍按《吉林省城市卫生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吉建城[1994]15号)文件执行。
五、收费由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吉林市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
六、《关于吉林市医疗生物垃圾处理收费的批复》(吉省价收字[2002]13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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