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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终止委托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湘财办[2003]6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3-07-08 | 生效日期:2003-07-08 |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2]19号、财办发[2002]136号文件和财政部有关精神,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终止委托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厅属相关处室、单位的工作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合并、终止、变更的审核、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许可证和年检材料的审核及申报、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名单实行备案等行政职能由会计处行使。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由监督检查局行使。监督检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会签会计处和税政法规处。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的听证等职能由税政法规处行使。
四、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行业自律管理,主要包括:拟订执业规则;负责会员注册及管理;组织考试和继续教育;对会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内部惩戒等。
五、终止委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使的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省财政厅“湘财会”文号发文,但涉及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等事项时,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商请省财政厅办公室确定发文形式。
整个职能交接工作要做到积极有序,注意工作的协调和衔接,保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工作不松、不乱、不断。从发文之日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再行使行政职能,统一由厅会计处等有关职能处室行使;对尚未处理完结的行政管理事项,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厅会计处等有关职能处室处理完结;对新发生的行政管理事项,统一由厅会计处会同有关职能处室负责。职能移交的各项工作应在7月中旬以前完成。
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职能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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