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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华师一附中中澳合作部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价费[2003]1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02 生效日期:2003-07-02
 

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
  你校《关于华中师大一附中中澳合作部收费标准的请示》(行文字[2003]05号)收悉。根据省教育厅鄂教外[2002]21号文批准你校举办中澳合作部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华师一附中中澳合作部招生收费立项的复函》(鄂财函[2003]16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对中澳合作部学费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学费应按学期收取,收费标准暂定为每生每学期6000元。

  二、向学生收取上述学费后,除对在校住宿的学生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另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三、实施收费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四、中澳合作部应严格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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