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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价费[2003]1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21 生效日期:2003-06-21
 

省公安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1年中央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2]2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和安排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1]321号)和《关于公布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2]20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外来务工、经商等人员发放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暂住证》时,可按每证5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以上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暂住证工本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过去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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