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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严肃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若干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教学[2003]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02 生效日期:2003-07-02
 

各市、州、县、林区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招生过程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保护广大考生和高校利益,切实做好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凡未经我省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我省高等教育机构不得自行在外省招生;外省高等教育机构未经其所在省和我省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一律不得在我省招生,已经开展招生活动的,应立即停止。省内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凡未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一律不得在我省各种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和网站上刊登招生广告(章程)。各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以联合办学校或借名义将学历教育学生转由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代为进行教学和管理。  凡有违纪招生、违规收费行为的学校,一经发现,省将责令其迅速整改,并采取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等措施,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发放工作。我省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经省招办审签后,高校必须在5天之内,将新生录取通知书发出。未经省招办审签,各高校不得发放录取通知书。实行自主招生的高职高专学校,在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前,不能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高校招生部门负责发放,不得转由院系或其他部门发放,更不得交由中介组织和个人发放。高校录取通知书上打印的录取专业和学历层次必须与省招办审签的录取名册相符,学校不得擅自在录取通知书上改变录取新生的学历层次和专业。严禁高校借发放录取通知书之机,以任何名义向考生乱收费。

  三、加强高校招生监察工作。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关口前移,全程参与,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的监督。高等学校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在向省级招生办公室上载前,学校招生管理部门须将审核名单送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后,再送主管校领导审批。要特别注意防止录取工作后期各种徇私舞弊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善终。  要加强对各种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工作的监督。定向生、预科生、体育和艺术类专业以及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的拟录取名单,招收保送生和部分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名单,统考统录中使用调节性计划及拟录取考生名单,要经过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监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严格高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高校除按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审核提出意见后,由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切实加强收费管理,实行定点集中缴费。学费的收取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一张票、一次性收费,严禁多头收费和收费不开收据。学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未经审批,学校不得收取代收费。学校和有关单位面向学生的服务项目,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采取强制做法。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按照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一是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写明本校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写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时入校;二是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应将以上内容一并告知被录取学生;三是在学生入学的缴费现场张榜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未经批准的招生收费项目,学生有权拒缴。各高校在开学收费前要将公示的办法、内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严厉打击高校招生诈骗活动。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高校招生诈骗活动的意见》(鄂教学[2001]8号)精神,严厉打击伪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私刻省市级招生机构和高校公章、伪造高校录取通知书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各类中介组织和个人冒充高校名义非法“招生”活动;严厉打击各类骗取考生及家长钱财的招生诈骗活动;坚决打击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与教育部门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协同工作,对招生诈骗犯罪活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侦察工作,依法打击处理,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各级招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宣传,让群众了解招生的政策规定、办法、过程和结果,提高群众识别招生骗子的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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