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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财函[2003]1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2003-06-27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核定<生育证>、<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标准的函》(鄂计生函[2003]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计划生育系统设立《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收费项目。

  二、《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工本费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

  三、《生育服务证》工本费的收费对象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证》工本费的收费对象为: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四、《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收取《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工本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制定。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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