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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华师一附中中澳合作部招生收费立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财函[2003]1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2003-06-16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对华师一附中中澳合作部招生收费立项的函》(鄂教财函[200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同意华师一附中中澳合作部向到该校就读的学生收取学费(只限2003年招收的学生)。

  二、该校收取的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该校在向学生收取学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学杂费票据。

  四、该校的学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制定。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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