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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函字[200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2003-06-10
 

省统计教育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费标准的请示》(黑统教字[2003]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发[2001]5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全省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培训时间120课时,每课时收费标准1.50元)180元/每人每期;统计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60课时,每课时收费标准1.50元)90元/每人每期。
  以上培训未达到规定课时的,按实际培训课时收取费用。

  二、收费前要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和培训课时;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收费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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