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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垦区部分分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3]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23 生效日期:2003-07-01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你局《关于在垦区部分分局继续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黑垦局函[2003]135号)收悉。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对垦区建三江、红兴隆、宝泉岭三个分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垦区部分分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同意垦区建三江、红兴隆、宝泉岭三个分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垦区三个分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共包含以下七项内容: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得再征收单项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垦区三个分局(局直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其中含供热设施5元),并由分局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

  三、使用范围。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城镇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供热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四、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除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确需减、免、缓的,由分局统一制定优惠政策。征收部门要经分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优惠政策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垦区三个分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纳入分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六、垦区三个分局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分局价格部门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要对全局各专项配套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与省里规定七项内容有重复的要立即停止征收。同时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试行至2004年7月1日。试行期满前一个月向省物价局、财政厅申请正式收费标准。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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