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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双桦公路桦川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3]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10 | 生效日期:2003-06-10 |
佳木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延长双桦公路桦川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的请示》(佳价发[2003]16号)收悉。佳木斯双桦公路桦川至集贤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试行一年已到期,鉴于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偿还建路贷款本息,经研究,决定延长收费期限到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时重新申报。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黑财规(2000)39号文件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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