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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对客运班车征收哈尔滨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3]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2003-07-01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明确外埠固定营运线路客运班车缴纳哈尔滨市贷款建设路桥通行费的有关规定,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哈尔滨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15号)文件中,“对经常出入哈尔滨市区的有固定线路的客运班车,车辆通行费要给予优惠”的规定。经研究,并征得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同意,现将外埠固定营运线路班车缴纳哈市贷款建设路桥通行费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由哈尔滨松花江公路大桥进入市区到南岗、南岗三分站、安发桥、松花江公路大桥客运站的班车,可凭哈尔滨市交警支队秩序处和客运站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车辆营运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到哈尔滨市新时代公司办理免征哈尔滨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手续。

  二、由其它入城口(含哈尔滨松花江公路大桥入口)进入市区到道外、滨江、三棵树客运站的客运班车,车主可选择缴纳外埠次票或购买月票、季票、年票。年票标准应根据车型按照黑价联字(2003)15号文件规定的各类车辆标准执行。
  上述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一年。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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