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载货汽车运输机动车产品超宽收费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价行费字[2003]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08 | 生效日期:2003-07-08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适当调整载运机动车产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公安部《关于处理集装箱运输车等车辆超高、超长、超宽的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厅提出的对载运机动车产品超宽的载货汽车,在原定三级超限物品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上,适当下调,即《通行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不变),交通管理费由每车每公里5元下调为每车每公里1元。对集装箱运输车、轿车运输专用车装载后超高、超长的不得收取超限物品运输管理费。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08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