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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价经费字[2003]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18 生效日期:2003-04-01
 

秦皇岛市物价局、财政局: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2003]10号)有误,现重新批复如下:
  你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秦价经费[2002]316号)和《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更正收费标准的请示》(秦价经费[2003]176号)收悉,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2001]32号)规定,经研究,核准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61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40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2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减半收取。
  本批复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2003]10号)收回作废。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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