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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所需评审专家抽取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采[2003]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04 | 生效日期:2003-08-04 |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冀财[2001]197号)和《河北省聘请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冀财采[2003]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所需评审专家抽取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所需评审专家抽取办法(试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03年08月0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冀财[2001]197号)和《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冀财采[200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论证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评审专家(以下统称“评审专家”)的选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评审专家包括技术评审专家和经济评审专家。
第四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方法。评审专家在论证前1个工作日从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特殊情况下评审专家的抽取:
(一)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技术标部分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审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初选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需求详细情况,报经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直接确定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确定。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本地评审专家应回避、需从异地产生评审专家或本级专家库中未包括招标文件所需专业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论证前2个工作日委托外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从当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指定。
(三)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建立并启用河北省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管理软件后,全省各级采购办需要省内其它地市评审专家时,可在本地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管理软件直接抽取和联系评审专家,同时,要把评审专家的表现情况直接反馈给评审专家所在地政府采购办。
第五条 抽取评审专家的程序: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论证招标文件3个工作日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抽取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一)。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和专家库建设等情况,确定是从本地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还是直接确定或委托外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抽取。
(四)采取直接确定或委托外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抽取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论证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论证前2个工作日未收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通知采购人代表抽取评审专家的具体时间、地点。
(五)论证前1个工作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本招标项目主管人和采购人代表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共同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一个招标项目包括多个采购人的,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一个采购人代表参加。
(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前,再次确认抽取评审专家人数、专业。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并达到法定人数以上。为了补足首次所抽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论证所缺的人数,所抽评审专家分初选评审专家和备选评审专家,备选评审专家与初选评审专家人数相等。
(七)初选评审专家、备选评审专家名单产生后,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抽取初选评审专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和《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抽取备选评审专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中签字确认。
(八)抽取的评审专家与采购人、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九)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现场电话通知被抽取的评审专家。
(十)抽取的初选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论证活动的,要依次通知备选评审专家,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十一)评审专家最终确定后,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评审专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
(十二)参加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有关评审专家的情况。
(十三)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提供场地。
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租赁场地费用、专家酬金,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收取的服务费列支。
(十四)评审专家到达指定评审室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有专人接待,集中保管评审专家的通信工具,杜绝其与外界联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评审专家私下接触。
(十五)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时,采购人负责向评审专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对评审专家意见进行签字认可。
第六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并固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在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时要严格遵守《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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