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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困难家庭水电煤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30 | 生效日期:2003-06-30 |
各区民政局、总工会、财政局,市级各产业(局、公司)工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2]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工作的通知》(市委办[2003]5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低保、特困、困难家庭水、电、煤(燃料)补贴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非农低保家庭的补贴仍按现行办法发放。
二、特困家庭的补贴从今年1月起按该家庭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实际月数补发,困难家庭从今年7月起发放。
三、市区非农特困和困难家庭的补贴由民政部门按低保金的发放渠道发放,由工会系统审批的户籍不在市区的市、区属单位特困、困难家庭的补贴由工会系统发放。
四、户籍在市区的特困和困难家庭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户籍不在市区的市、区属单位特困、困难家庭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市送温暖基金会”各承担50%。各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应由市级承担的补贴,由各区财政局在年底与市财政局结算;工会系统发放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补贴,由工会系统在年底与市财政局结算。
五、户籍在市区的特困、困难家庭的补贴按该家庭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实际月数每半年发放一次,1月份发放上年7至12月份的补贴,7月份发放当年1至6月份补贴。原由工会系统审批的户籍不在市区的市、区属单位特困、困难家庭的补贴于2003年7月份由工会系统一次性发放。
市民政局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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