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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教育厅关于嘉积中学等社会化学生住宿楼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发改价管[2003]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2003-06-16
 

琼海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我市学校公寓楼收费问题的报告》(海价费字[2003]11号)收悉。根据嘉积中学等学校社会化学生住宿楼的成本、费用,同时考虑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社会化学生住宿楼初中生住宿费标准(均含水电费):
  1、嘉积中学新建公寓每生每学期225元(已收回成本的旧公寓按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税务厅琼价费字[1996]253号文执行,即每生每学期100元);
  2、嘉积二中公寓每生每学期185元;
  3、上(土+捅右部)中学、石壁中学、潭门中学公寓每生每学期130元;
  4、大路中学、文市中学、塔洋中学、九曲中学公寓每生每学期100元。

  5、琼海侨中、万泉中学、王文明中学、长坡中学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每生每学期80元;

  二、公寓须有洗澡间、卫生间,每人须配有架子床、储物柜。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每人须配有架子床、储物柜。嘉积中学每间入住10人;嘉积二中、长坡中学、琼海侨中、上(土+捅右部)中学每间入住12人;万泉中学、石壁中学、潭门中学每间入住14人;大路中学、文市中学、塔洋中学、王文明中学、九曲中学每间入住16人。

  三、社会化学生住宿楼必须由学生自愿选择入住,学校不得强制安排。

  四、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学校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方能收费。

  五、本批复自2003年春季入学起试行二年,期满后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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