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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专科学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发改价管[2003]1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27 | 生效日期:2003-06-27 |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报来《关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专科学费标准的请示》(琼电大[200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专科学费标准参照本科的相应专业学费标准执行,即:(一)以学年计收的,财经、政法、外语、文史类2000元/生/学年,理工类2600元/生/学年。学生学习本专业毕业最多以三学年计收。(二)以学分计收的,财经、政法、外语、文史类80元/生/学分,理工类105元/生/学分。以上标准已含注册建档费、毕业审核及证书费和考试费等。
二、收取的学费应专项用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教学、管理、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收费项目编码表方可收费。
四、本学费标准适用于你校2003年春季及以后招收的专科“开放教育”的学生。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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