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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佛府办[2004]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4-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84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基金余额已全额划入“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统筹帐户”(以下简称“统筹户”)的单位,取消原在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中开设的售房户,保留原租金户,以后统一称为单位住房基金专户,按我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仍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二、单位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周转房的租金收入,全额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不再按租金收入的30%计提政府住房基金。
三、单位出售存量房等房产收入,属出让国有资产产权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四、单位动用本单位住房基金维修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周转房,应按规定编制工程收支预决算,经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在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中支出。
五、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对已出售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支出,可从单位已建立的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中列支。使用支取时,由原售房单位向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支取使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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