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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省定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价[2003]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2003-07-01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省定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价[2003]18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省定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价[2003]188号)

广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省定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环保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2]35号)、《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01号)规定精神,我局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规定,省定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机动车辆检验费、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分别改为国家规定的驾驶员考试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驾驶证年检费项目,收费标准均不变。

  二、保留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农用拖拉机驾驶证费、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年审费、农用拖拉机年检费、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监测证费6项。

  三、取消口岸车辆通行费、养路费免费证费、补(换)发铝质跨省市客运标志牌费、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费4项。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此4项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或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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