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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财综[2003]9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8月1日起我市统一使用由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广州市财政局原印制的财政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重新审核用票单位的购票资格,请用票单位于8月1日前将有关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政府性基金、收缴罚没财物的依据文件复印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核发“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二、凡于2003年7月31日前领购、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的单位,需对本单位以前年度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填写《财政票据核销表》并于2003年8月31日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为保证全市财政票据的供应,从今年起,请各用票单位在每年9月提出下一年度用票计划,并填报《财政票据印制计划表》,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附件:
1.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2.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3.广东省财政票据目录表(略)

广州市财政局
200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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