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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百色市教育局中考录取计算机阅档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3]1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20 | 生效日期:2003-06-20 |
百色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要求收取中考录取电子阅档费的请示》(百价报[2003]31号)悉。考虑到百色市开展中考招生计算机阅档工作的投入较大,为保证百色市中考招生工作的正常运转,经研究,现就百色市收取中考电子阅档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百色市教育局向录取学校收取中考录取计算机阅档费。在自治区尚未统一全区中考录取计算机阅档费收费标准前,暂由百色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参照略低于高考录取计算机阅档费标准核定百色市中考录取计算机阅档费收费标准。
中考录取计算机阅档费不得向考生收取,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转嫁到考生身上。
二、中考录取计算机阅档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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