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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综[2003]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综[2003]3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财政局应按照《补充通知》中规定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按季编制、汇总本地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并在每季终了5日内,将统计表及其书面说明报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传真:020-83170643)。

  二、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按照《补充通知》要求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的举报电话是:020-83170857

广东省财政厅
20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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