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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企[2003]1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16 | 生效日期:2003-06-16 |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令第369号颁布,《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是该《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财政、环保及相关部门、所有排污者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二、我省的排污费按月、按属地收缴。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保局核定,委托企业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收缴,其他排污费由排污者所在地环保局核定和收缴。
三、排污者按环保部门填发的“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将排污费缴纳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代收专户,当天由商业银行划入国库,国库部门即按当天收入额的下述比例分别划缴:10%缴入中央国库;5%缴入省国库;85%缴入地方国库,作为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四、各级财政应参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或修订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地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排污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报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广东省财政厅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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