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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综[2003]8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2003-07-0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3]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文)有关“严禁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的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要求机动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收费。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综[2003]34号文的要求,对当地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略)

广东省财政厅
2003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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