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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费等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综[2003]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省外国专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费等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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