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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农[2003]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30 | 生效日期:2003-06-30 |
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农业产业化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快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现将《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
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中的带动作用,根据《福建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规定及有关部门龙头企业的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使用的目标、范围和原则
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是为了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带动农业结构调整,培育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努力扩大农业出口创汇,增加农民收入。此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省级部门龙头企业投资贷款贴息。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引进、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开发新产品、建立原料基地、发展精深加工、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加强市场信息、市场设施和检验检测服务,提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等。贴息资金应体现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
二、贴息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各设区市财政局和市级有关农口部门根据贴息资金使用范围与原则提出当地龙头企业具体扶持项目,落实贷款来源,负责审查当地银行贷款证明(借款合同复印件、结息单或借款记帐凭证或银行借款余额证明),并在次年4月30日前将项目申请报告及银行贷款证明汇总上报。逾期不报及材料不全的项目将不予支持。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农口部门按贷款数额及项目实施内容酌情安排贴息资金。
三、贴息标准及期限。
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农口部门根据最终核定的企业投资贷款数额,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给予贴息。每个企业贴息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为一年,超过部门贷款利息由贷款单位自行负责。
四、贴息资金的管理。
各设区市财政局及市级有关农口部门应认真做好贴息贷款项目的调查论证与筛选工作,加强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贴息贷款项目一经确定,不得调整。项目单位所在地的财政及有关农口部门应定期对贴息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于年终上报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农口部门,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农口部门将定期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停止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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