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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税[2003]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04 | 生效日期:2003-07-04 |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我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政府批准,对我省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不含货物运输业务;上述免税的旅游业收入是旅游企业取得的旅游收入,旅游企业取得的非旅游收入应按规定征税。
二、自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对纳税人从事饮食业取得的餐饮收入、从事旅店业取得的客房收入和餐饮收入、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缴的承包费);对出租汽车司机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3年7月12至2003年8月31日,对上述纳税人的上述税收政策是否调整、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情况自行确定;如需继续给予减免,减免的幅度不得超过应征税款的50%,届时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将调整的具体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关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问题,按照省财政厅闽财明电[2003]4号文件执行。
四、对按上述规定应减免的税款(费),如果己征收入库的,可在今后应缴纳的税款(费)中抵减;如果未征收入库的,应按上述规定给予减免,不再加收滞纳金。
五、各级时税机关立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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