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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撤消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库[2003]40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6-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情保留维修基金利息结算户的函》(国管房改[2003]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再次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规定,我部于2002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办法》考虑了房改资金管理的特点,尽可能保留了相关账户,其中“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账户应解释为一个账户。为了维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政策的统一,进一步规范房改资金的管理,不宜再保留你局提出的中央预算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
  请你局配合各中央预算单位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撤消原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将该账户的资金归并到住房维修基金本金专户中分账核算,按规定使用。

财政部
200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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