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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对发展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京商发[2003]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市有关单位,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区县财政局,有关商业连锁企业:
  现将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发展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对发展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实施办法

  为保证完成市政府2003年为群众办60件实事中重点发展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的任务,提升我市社区连锁商业总体水平,根据市商委、市财政局关于《商业结构调整银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1847号)和关于《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1848号)文件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我市在发展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方面成效显著的商业连锁企业给予贷款贴息的支持,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范围
  1、连锁总部注册在北京,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拥有连锁超市、便利店40家以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
  2、连锁企业在居民居住小区开设连锁超市(500平方米左右)、便利店(100平方米左右),在繁华街区开设的标准便利店(100平方米左右)。
  3、为开办连锁超市、便利店已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并取得批准的连锁企业。
  4、经市商委、市财政局及有关专家验收确认合格的企业。

  二、银行贷款贴息的标准
  1、直营连锁超市、便利店的贴息
  每新开10家直营连锁超市、便利店,按同期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贴息;以此类推,新开社区直营连锁超市、便利店达到80家以上的(含80家),给予不超过800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的贴息。
  2、加盟连锁超市、便利店的贴息
  采取特许加盟方式对社会分散、独立的零售商进行整合(特别是通过对加盟者先期计算机设备的投入、引入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其经营服务水平的),每新开10家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贴息;以此类推,新开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达到80家以上的(含80家),给予不超过400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贴息。
  3、对专门为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进行配送的物流配送企业和通过合同、契约或入股等方式整合分散、独立的零售商、中小连锁企业,实现统一配送、统一管理,并且在商品拆零配送、日配商品加工、商品配货电子化,以及提高统一配送比率和配送效率等方面达到一定水平的物流配送企业,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的支持。

  三、银行贷款贴息的资金来源  对发展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资金,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的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中支出。

  四、银行贷款贴息的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凡符合银行贷款贴息条件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1)成立由市商委、市财政局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检查验收小组,检查验收工作由市商委牵头组织实施。
  (2)连锁企业将连锁超市、便利店发展情况的报告、银行行贷款贴息申请表、有关财务报表、银行贷款证明复印件和店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上报市商委。
  (3)检查验收小组在听取企业汇报的基础上,到现场实地考察。根据考察情况,依照标准,研究确定对企业贷款贴息的额度。
  (二)市商委将全市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发展计划以及资金预算,按照《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属商业连锁企业和连锁总部注册在城八区企业所需贴息资金拨付到市商委,由市商委拨付到验收合格的企业。连锁总部注册在远郊区县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将贷款贴息的资金拨付到远郊区县财政局,由远郊区县财政局拨至企业。

  五、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及资金监督检查
  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依照《商业结构调整银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1847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贴息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享受银行贷款贴息的申报和检查验收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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