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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3]1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19 | 生效日期:2003-06-19 |
省计生委: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有关收费标准的函》(皖计生委[2002]85号)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字(2002)708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30元。 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县级初审,20元/例;市级鉴定,150元/例;省级鉴定,300元/例。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县级鉴定,100元/例;市级鉴定,200元/例;省级鉴定,400元/例。
上述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均含鉴定工作中所必须的各项鉴定费用开支。
二、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组织实施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应退还或免收费用。
1、受理后尚未组织专家鉴定的,申请人提出停止鉴定的,所收费用全额退还当事人。
2、受理后已组织专家鉴定的,并按规定时限出具技术鉴定书的,申请人提出停止鉴定的,所收费用不再退还当事人。
3、经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组织鉴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身其他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4、经鉴定确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其鉴定费用应由提供服务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支付或从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申请者收取。
5、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等其他特困人员本人申请鉴定或为其病残子女提出鉴定时,要求减免收费的,可以适当减免鉴定费。具体减免规定由同级计生、物价、财政部门联合确定。
三、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应将上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布于收费场所。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委要求核准收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费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校验费,属新增收费项目,请按规定先办理收费立项手续。
五、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有效期为二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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