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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电子档案制作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3]1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2003-06-19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电子档案制作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3]142号)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电子档案制作费的复函》(财综[2003]207号)的规定,现就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电子档案制作费的收取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电子档案制作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生20元。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考办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分解收费。

  二、各级考办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将进行成本审核,按程序另行报批。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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