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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合肥北大附属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3]1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04 | 生效日期:2003-09-01 |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合肥北大附属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科合院发办字[2003]79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02]14号)的规定,现就合肥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学费:幼儿园,每生每学期4500元;
小学,每生每学期4600元;
初中,每生每学期5200元;
高中,每生每学期5800元。
2、住宿费:每生每学期800元。
学费、住宿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校期间,不再调整收费标准。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支费用(仅限课本作业本费、伙食费、医疗保险费、校服费)外,未经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学校应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272号)的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向学生收费。
三、收费前,学校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3年秋季学期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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