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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核定安徽大学等十一所本科院校二级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3]1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26 | 生效日期:2003-06-26 |
安徽大学等十一所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计委《关于同意安徽大学等十一所本科院校试办二级学院的批复》(教秘计[2003]188号)和省政府关于普通高校试办二级学院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经研究,现就安徽大学等十一所本科院校试办的二级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准成本、过渡性、不同学校不同专业有所区别并参照周边省份标准的原则,分别核定大学类、学院类本科院校试办的二级学院的学费试行收费标准。各二级学院的收费标准见附件。考虑到优质优价、办学成本等因素,安徽大学、安徽医科大学试办的二级学院学费标准上浮10%。 以上收费标准仅在省教育厅、省计委教秘计(2003)188号文件审批的二级学院和专业试行,未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全省其他高等院校以及试办二级学院高校的其他院系,一律不得参照执行。
二级学院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皖价行费(2000)2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试办二级学院的各高校应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272号)的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向学生收费。
三、收费前,有关高校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为支持二级学院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试办期间,收费方面的具体问题可与省物价局联系。试行期满,请各有关高校报告二级学院试办情况,符合条件的,审批学费正式收费标准。
附:安徽大学国际商学院等十一所二级学院学费收费标准(试行)(略)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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