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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副食品价格上涨给予动态物价补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民低[2007]1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14 生效日期:2007-08-14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20号)精神,结合我省上半年部分副食品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决定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增发物价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半年城镇低保对象的物价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25元/月人,农村不低于15元/月人。


  二、已发放的物价补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扣减,未达标的要按上述标准补足。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是否给予或增发物价补贴,由各地自行决定。

  各地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做好物价补贴的增发工作。要确保在8月底之前,将增发的物价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请各市于9月5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本次物价补贴的发放情况汇总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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