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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综[2004]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4-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省卫生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的复函》(财政[2004]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0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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