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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2004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试点办法和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政办发[2004]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4-16 | 生效日期:2004-04-16 |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2004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试点办法》和《2004年云南省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2004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试点办法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2004年4月2日)
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提高粮食品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农业和粮食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4]6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直补的原则
1.粮食直补是指将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2.粮食直补的原则是:坚持有利于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确保粮食安全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优化粮食品种结构、提高粮食品质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不断完善粮食流通体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粮食直补的范围
3.按现行行政区划,以2003年度粮食总产、单产、人均产量和提供商品粮、优质粮数量等指标为依据,在全省前70位粮食主产县中选择宣威、隆阳、镇雄、陆良、腾冲、宜良、建水、祥云、宾川、勐海、永胜、景洪、潞西、蒙自、盈江、南华、耿马、勐腊、普洱、瑞丽等20个县(市、区)作为粮食直补试点县。
4.粮食直补的品种确定为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
三、粮食直补的依据和标准
5.按照农户当年实际播种的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的面积为计算补贴的依据。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农村税费改革确定的计税土地面积。
6.补贴标准为:杂交水稻每亩补助15元;常规优质稻每亩补助15元;杂交玉米每亩补助10元。
7.种粮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金额为该农户应享受补贴的粮食品种实际播种面积乘以补贴标准之和。
四、粮食直补资金的筹措与运行
8.粮食直补所需资金,按照中央有关“盘活粮食风险基金存量”的精神,2004年全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7000万元,按照省级负担60%、州(市)县负担40%的比例分级承担。个别州(市)、县财政2004年粮食风险基金有缺口的,由州、市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三年内保证归还的承诺函,由省财政根据当地资金缺口情况,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适当借款支持。
9.粮食直补资金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下拨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财政部门要尽快把粮食直补资金拨到乡(镇)财政所指定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
10.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厅提供的20个直补试点县2004年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的播种面积,测算出省财政应承担的粮食直补资金,逐级下拨到试点县。州(市)、县财政按照承担比例足额筹集直补资金,连同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入各乡(镇)财政所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省补助各地的粮食直补资金实行包干,年终结余留给当地继续用于第二年粮食直补,如果不够,由州(市)、县自筹解决。
11.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拨到乡(镇)财政所指定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金融部门要确保粮食直补资金的安全和封闭运行。
五、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与监管
12.粮食直补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管理和发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乡(镇)财政所根据村委会上报并经农经站核实的各农户实际播种面积和所种粮食品种,核定务农户的直补资金,采取有效办法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手中,不得集体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不得与农户缴纳的农业税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挂钩,不得抵扣农户应缴的农业税。
13.粮食直补要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乡(镇)财政所对每个农产的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14.县以上各级财政、农业、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专项用于对农民的补贴,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要组织专门人员,不定期地对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及时进行纠正。凡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省补助资金。
15.乡(镇)财政所要建立粮食直补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以便查询。
16.从实行粮食直补的下月开始,州、市财政部门要在每月结束后的15天内向省财政厅上报《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兑付情况表》。年终逐级向省财政厅报送决算。
17.年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对补贴县的粮食总产、单产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18.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试点县要根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04年云南省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2004年4月2日)
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品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农业和粮食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4]6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良种补贴的原则
1.本办法所称良种补贴是指对种植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优质粳稻、优质籼稻)和杂交玉米的农户购买优良良种所给予的补贴。
2.杂交水稻和常规优质稻良种补贴原则:粮食总产列全省前70位的县中,除《2004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试点办法》明确的20个享受粮食直接补贴试点县以外的杂交水稻和常规优质稻主产县。
3.杂交玉米良种补贴原则:重点补贴粮食不能自求平衡的昭通、怒江和迪庆3个州(市);南部地区杂交玉米推广面积覆盖率低的县;杂交玉米生产大县;兼顾其它州(市)粮食不能自给的县。
二、良种补贴的范围
4.杂交水稻和常规优质稻良种补贴范围:2004年选择广南、麒麟、沾益、楚雄、禄丰、弥勒、大理、丘北、嵩明、洱源、昌宁、景东、弥渡、元阳、景谷、陇川、大姚、牟定、新平、开远等20个县(市、区)作为良种补贴范围。
5.杂交玉米良种补贴范围:2004年选择会泽、富源、禄劝、澜沧、砚山、凤庆、云县、施甸、泸西、文山、彝良、威信、马关、永善、墨江、盐津、兰坪、绿春、宁蒗、香格里拉、屏边、沧源、维西、泸水、西盟、福贡、德钦、贡山、昭阳、永德等30个县(市、区)作为良种补贴范围。
各县(市、区)根据上述原则自行确定实施良种补贴的乡(镇),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三、良种补贴的依据和标准
6.各县应按照农户当年实际播种的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的面积为计算补贴的依据,但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农村税费改革确定的计税土地面积。
7.补贴标准根据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杂交玉米种子的市场价格及每亩的用种量进行测算确定。2004年补贴标准为:杂交水稻每亩补助15元;常规优质稻每亩补助15元;杂交玉米每亩补助10元。
8.种粮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金额为该农户享受补贴的播种面积乘以补贴标准;双季稻产区按实际种植早稻面积的双倍计算补贴。
四、良种补贴资金的安排与运行
9.2004年省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用于良种补贴。州(市)、县财政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安排良种补贴资金。
10.省级良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联合下达。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根据2004年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的计划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测算出应补助各县的良种补贴资金,联合下达资金预算,逐级下拨到县。县财政和农业部门应及时将资金分配并拨付到乡(镇)。
11.良种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
五、良种补贴资金的兑付与监管
12.良种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管理和发放。乡(镇)财政所根据农业部门核实提供的务农户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测算出每个种粮农产应享受的良种补贴资金,采取有效办法,确保及时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不得与农户缴纳的农业税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挂钩,不得抵扣农户应缴的农业税。
13.良种补贴资金要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乡(镇)财政所对每个农产的良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14.县以上各级财政、农业、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专项用于对农民的补贴,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要组织专门人员,不定期地对良种补贴资金的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及时进行纠正。凡截流、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省补助资金。
15.乡(镇)财政所要建立良种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以便查询。
16.从实行良种补贴的下月开始,州、市财政部门要在每月结束后的15天内向省财政厅上报《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兑付情况报表》。年终逐级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报送决算。
17.年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对补贴县的粮食总产、单产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18.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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