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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200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会协[2004]25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
| 发文日期:2004-04-12 | 生效日期:2004-04-12 |
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
200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为切实做好年报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发生变更事务所时,前后任事务所应继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0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会协[2004]9号)的要求,即时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说明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要求,后任事务所应当主动与前任事务所沟通,并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前任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配合后任事务所工作。
二、2003年报工作开始之后,曾发生个别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电子版仍然沿用旧的报告格式及内容的情形。请各事务所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最新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如发现上市公司误用审计报告格式及内容,应当提请上市公司及时予以纠正,以消除潜在影响。
三、对于四月中下旬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各事务所应特别关注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抵制上市公司“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所负责的审计项目应予严格复核、把关。
四、各事务所应按照报备制度的要求,于2004年5月31日前将200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向中注协报告。
联系人:中注协监管部 张莹 金军
联系电话:(010)68721166-1404或1405
传真号码:(010)6847498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4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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