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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03]48号 沪价费[2003]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2003-06-16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项目包括证书工本费、技术服务费和IC卡工本费三个二级项目,其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C卡收费应按《通知》规定将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并请执收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0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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