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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有关财政、税收方面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法[2003]7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2003-06-2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中公布取消的有关财政、税收方面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有关审批事项,各单位应根据职责权限及时取消,不得再进行行政审批。同时,应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6月2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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