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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人事局、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珠劳社[2003]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14 | 生效日期:2003-07-14 |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1年6月12日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从我市党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进入我市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下同),根据其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年限,对其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
二、2001年6月12日后辞职并按珠机编〔2001〕6号或珠机编〔2001〕18号文件领取了辞职补偿金的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对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退休时养老金的计发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四、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职工,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按《珠海市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珠企改领导小组〔2002〕6号)执行。
五、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的本息需全部退缴同级财政。
附件:《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人事局
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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