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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3]40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17 生效日期:2003-07-17
 

重庆工商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核定新修学生公寓学生住宿费标准的请示》(重工商大[2002]80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院采取自筹的形式,投资3900万元,分别在南岸校区东北新区新建了7栋学生公寓(北区1-7号),江北校区新建了1栋学生公寓(新5舍),建筑面积为27465.16平方米和5234平方米,分别有850套房间和133套房间,该住宿楼符合我市实行公寓式管理的条件。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每套房间住4人,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每套房间配备有厕所、盥洗室、电扇、日光灯2盏、晾衣杆,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微机桌、椅、放物柜、计算机网络接口、挂物钩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每栋公寓设有值班室、学生活动室,活动室配备彩色电视机、电话(不少于2部)。学生公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200元。
  2、入住学生公寓(水、电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你校应为南岸校区7栋学生公寓(业区1-7号)每生每期免费提供20次洗澡票。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住宿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只能用于学校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

  五、本通知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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