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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额度和期限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机房资[2003]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和与你行签订的贴息业务合作协议,我中心与你行合作办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以下简称贴息)。现对单笔贴息额度和贴息期限作以下规定:
一、单笔贴息额度须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不超过 30 万元,同时不超过贴息申请人所购住房合同价款的 80 %,且不超过商业贷款金额。
(二)贴息申请人家庭税后月收入在 2000 元(含)以下的,每月最高还款额=家庭税后月收入 -600 元;家庭税后月收入在 2000 - 5000 元(含)的,每月最高还款额=家庭税后月收入 -800 元;家庭税后月收入在 5000 元以上的,每月最高还款额=家庭税后月收入 -1000 元。
二、贴息期限须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不超过 30 年,同时不超过商业贷款期限,且贴息截止期限不超过贴息申请人 65 周岁。
(二)贴息申请人家庭税后月收入在 2000 元(含)以下的,每月最低还款额:家庭税后月收入× 20 %;家庭税后月收入在 2000 元至 5000 元(含)的,每月最低还款额:家庭税后月收入× 25 %;家庭税后月收入在 5000 元以上的,每月最低还款额:家庭税后月收入× 30 %.
此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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