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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计价费[2003]110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03-07-10
 

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请求重新核定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新司函[2003]24号)收悉。鉴于从今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人数较以前年度会有较明显地下降,按照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律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非[2001]8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难以弥补费用开支缺口,同时原收费规定已执行到期。参考其他兄弟省区的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同意对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由190元(含报名费、考试费)调整为210元/人。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0日起执行。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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