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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高新国际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市价函[2003]2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2003-09-01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
  你局《关于西安高新国际学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03]64号)规定,对民办学校学费标准可依靠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的原则,在对西安高新国际学校的教育成本及住宿楼建设成本审核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学费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1、小学学费标准:
  区内子弟:2500
  区外学生:3500
  2、初中学费标准:
  区内子弟:3500
  区外学生:5000

  二、新建公寓住宿费标准:
  四人间(暖气、空调、热水、卫生间、电视、电话、有生活老师照顾)每生每学期1000元。

  三、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

  四、代办费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取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进行收支管理。

  五、西安高新国际学校应确保紫薇田园都市小区居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各种权益,切实解决好小区居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

  六、此批复自2003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学校将运行情况报我局,我局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请西安高新国际学校收文后,速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复。

西安市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1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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