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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低保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市政办发[2007]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0-25 生效日期:2007-10-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城镇低保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城镇低保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低保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下简称奖励费)的发放工作,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对象     (一)奖励费发放对象为我市城镇居民中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已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其独生子女未达到14周岁(精确到月)的家庭。
  (二)奖励费发放的对象由审批同意并正在实施低保金发放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计生部门共同确定。民政部门负责确认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符合享受低保待遇,计生部门负责确认独生子女家庭是否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年龄。
  (三)对奖励费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新增符合发放条件人员和退出的不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由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每月将名单提交给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二、发放标准、程序及执行时间  (一)对凡符合发放条件的独生子女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发放奖励费10元。
  (二)奖励费每月随低保金一同发放。
  (三)奖励费发放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安排  (一)奖励费由市与县(市)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承担。
  (二)奖励费纳入市、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市级担负的资金按照市人口计生部门年度测算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给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配套到位,按期拨付,按时发放。由于人员的变更而发生的所需经费变更问题,每年年底前由市与各县(市)区统一结算,在下一年度予以调整。
  (三)奖励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人口计生、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小组,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的资格确认标准及相关政策,加强对基层的督促和检查,做到符合条件家庭无虚报、漏报,奖励费无少发、迟发,专项资金无截留、挪用,保证工作质量。
  (三)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各地区奖励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问题较大的地区和个人,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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