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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宜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房服[2003]19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15 | 生效日期:2003-07-15 |
宜昌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宜服字[2002]133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鄂财函[2003]164号)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宜昌市城区范围内为70元/平方米,枝江市、当阳市、宜都市城区范围内为40元/平方米,长阳县、秭归县、远安县、兴山县、五峰县政府所在地城镇为3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范围由你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收幅度在省定收费标准20%以内掌握。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今后将结合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
湖北省其他机构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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