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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旅客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7]1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0-23 | 生效日期:2007-10-23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继续收取旅客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的函》(辽公函〔2007〕53号)收悉。根据中国民航总局公安局《关于为旅客开具乘机临时身份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总局公发〔1999〕114号)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旅客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43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厅所属机场公安局(含丹东、锦州、朝阳机场公安部门)收取旅客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旅客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收取标准每证35元。
二、收费对象:因有效身份证丢失、过期或未随身携带等原因,自愿申请开具乘机临时身份证明的旅客。
三、本通知发布后,你厅所属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7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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