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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施工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7]1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0-22 生效日期:2007-10-22
 

省建设厅:

  《关于继续收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费的函》(辽建[2007]21号)、《关于继续收取建筑企业施工员培训费的函》(辽建[2007]22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费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员培训费的通知》(辽财非[2007]18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施工员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项目经理培训课时标准为144学时,收费标准为每位学员570元。达不到规定培训学时,按每减少1学时减收4元的原则相应降低收费标准;培训中发生的实践操作消耗材料费按每人50元收取;培训结业考试费按每人40元收取(含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2、施工员培训课时标准为96学时,培训费标准为每位学员320元。达不到规定学时,按每减少1学时减收3.5元的原则相应降低收费标准;培训结业考试费按每人20元收取(含上岗证工本费)。
  3、项目经理培训和施工员培训教材费按标定价格收取。

  二、除上述规定的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培训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培训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重复培训并收费。

  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施工员培训费的收费范围及支出规定按辽财非[2007]18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你厅干部培训中心在按本规定收费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有关事宜,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复函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另行批复。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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