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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国道108线广北段和省大件公路南段路产损坏补偿等收费问题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3]1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4 | 生效日期:2003-07-24 |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108线广北段和省大件公路南段参照高速公路标准收取部分费用的函》(川交运便[2003]16号)收悉。根据国道108线广北段(广元磁窑铺--棋盘关)和省大件公路南段(成都--新津)的道路、交通附属设施等的设计标准及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其公路路产损产损坏补偿收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清排障作业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2000]6号)、《关于高速公路路产占用费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7号)、《关于高速公路清排障作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5号)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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