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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纠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费[2003]1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3 | 生效日期:2003-07-23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山西省在垃圾收费中的不恰当作法发出了纠正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421号),现结合我省在垃圾处理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应对照计价格(2002)872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421号文件(见附件)规定,认真检查垃圾处理费的执收情况,杜绝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作法。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各地在收取垃圾处理费时必须坚决贯彻上述规定,严禁向学生个人收取垃圾处理费。
三、对船舶、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不能沿途按点收取垃圾处理费。具体收取方式由省物价局统一协调后制定。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纠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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